荥阳市贾峪镇涉嫌瞒报一起安全事故 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但是这些理念的落实还远远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够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往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害怕影响政绩,无视国家规定而是较劲脑筋去想办法瞒报。
近日媒体接到知情群众反映:荥阳市贾峪镇老邢村陈东升石料厂,在9月20日晚上9点多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工人郭丰春被碎石机绞死,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上报程序上报,而是选择私了瞒报。
对此事故媒体在石料厂附近调查村民得到证实,据了解,事故死亡者郭丰春,男,53岁,新密市袁庄乡姜沟村7队人,事故发生后石料厂跟死者家属私下协商,以130万的高额赔偿金达成协议。
据石料厂附近当地村民介绍,石料厂有好几个股东,陈东升是其中一个股东,由于石料厂关系网比较复杂,近来生意非常好,每天都有很多大车拉石子,在石料厂附近看到,石料厂工人还在工作,电焊工正在焊接设备,大型铲车也在忙碌,可见这次安全事故没有影响到石料厂的任何生产。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这次安全事故死亡者的具体情况,媒体驱车赶到新密市袁庄乡姜沟村,据郭丰春邻居证实确有此事,因郭丰春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并且很能干,每天白天在家里干农活,晚上去石子厂打工挣钱,对于他的死亡村民都感到很可惜。据他邻居介绍:郭丰春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两儿一女,大孩还没有结婚,二儿子已经结婚,用农村的话说,等于任务还没有完成就走了,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沉痛的打击。
以人为本来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央再三强调的国策,特别是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努力营造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来。而发生荥阳市贾峪镇老邢村陈东升石料厂的安全事故,无疑为社会增添了不和谐的音符,这到底是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还是当地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瞒报事故,是当地政府害怕影响单位政绩?还是企业法人为己私利?这些让人不得而知!
安全生产关乎人员的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安全生产一直是各相关部门十分重视的工作,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追究的力度也相当大,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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