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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皮推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社旗县信用联社有何信用?

2017-04-19 09:35:59  来源:中国企业网

核心提示:马上就到五一劳动节,作为河南省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员,严红雨倍感受伤和无助。因一次工作失误被单位单方面辞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奔波了近10年。经过了县劳动部们的仲裁、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终于有了结果,但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却无法被监督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一切又重新回到原点。

当事人强烈质疑: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拒不执行判决,扯皮推诿,信誉在哪里?同一事实,四种不同结论,法院的公信力又在哪里?

一起劳动争议扯皮近10年,究竟打了谁的脸?

当事人质疑:社旗县信用联社有何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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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份红头文件引发一场马拉松诉讼

 

身心俱疲的当事人讲述了自己经历的不公平遭遇。

严红雨1996年进入社旗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从事存、取款等柜台业务。社旗县联社没有与她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9月19日,在她和出纳两人当班期间,储户屠金生头天存入的7万元现金被他人冒领5万元。单位领导决定让她赔3万,出纳赔2万。

严红雨认为这样的处理不合理。就没有执行决定。遂被通知回家待岗,工资于2008年1月被停发,再后来就是被莫名其妙地“辞退”了。

让严红雨困惑的是,这笔款当天存入就被冒领,存折是被盗了还是其中另有隐情?为什么联社不向公安局报案?等侦查破案后再作出处理?为什么偏偏摄像头坏了?

据严红雨说,当时城郊乡农信社只有一副主任主持工作。农信社内部管理混乱,存、取款根本不要求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被发现存款被冒领后,联社几个正副主任轮番找她和出纳问话,问咋处理。她说应该先让公安局介入。这期间,储户到农信社扯横幅,领导害怕了,就从县联社转给储户5万元平息风波。她认为,应该让警方立案,查明真相,而不能如此草率处理。

更令严红雨不解的是,农信社不积极报案让警方调查,她就和出纳两个人通过私人关系暗中打探情况,希望能了解到真相。就在事发几天后,剧情出现逆转:本来齐心协力要一起查个水落石出时,出纳正常上班了,同时表示她放弃继续追查。后来严红雨才了解到,出纳在农信社立贷款把两万元赔偿还了。严红雨每月只有400多元工资,根本拿不出当时对她来说是天文数字的3万元,她要求领导也让她立贷款赔偿这笔钱,但遭到农信社领导拒绝,要求她必须拿现金。她拒绝接受这一不合理决定。

2008年6月25日,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突然签发了一份《关于辞退严红雨同志的处理决定》的红头文件(2008年124号),该文件指出,严红雨在办理屠金生大额取现时,没有履行本岗位职责,违规操作,给农信社造成了经济损失,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原劳动合同已到期自动解除。严红雨表示她对此并不知情。

严红雨说,这期间她不断找当时联社一把手徐绪才处理此事,家属甚至在徐绪才办公室发生了争吵。后来徐绪才病故,仝云生任理事长。她就开始找仝云生讨要说法,仝理事长建议她进行劳动仲裁,并答应联社按仲裁结果处理。

劳动仲裁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2011年12月22日,严红雨向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社旗县联社作出的辞退她的错误处理决定,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严红雨一头雾水,单位辞退自己,自己怎么不知道?这分明是事后补办的假手续。

2012年3月30日,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大额存取款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没有违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是违反了单位的操作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没有送达证明,申请人没有接到书面辞退决定的通知,辞退决定不生效,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自1996年12月以来的各种社会保险手续;三,申请人要求补发2008年至今的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经走投无路,生存面临危机的严红雨终于等来了这一迟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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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说的是真话

严红雨说,仲裁作出后,社旗县联社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裁定生效。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旗县法院不立案。

直到2012年11月30日,他们突然提出上诉。对此,当事人强烈质疑者里面弄虚作假。

严红雨说,仲裁书双方都是2012年11月23日签收的。当时联社没有理睬。在超过上诉期后才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社旗县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称原告起诉超过15日的起诉期限,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收到该裁决书,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仲裁裁决书告知情况不明,本院请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本院审委会汇报后,于2013年8月2日立案。”

社旗县法院重审时查明的事实是,该院2012年12月7日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立案登记,案号为(2012)社民一初字第218号,后被划掉,218号登记为其他案件。

当事人一头雾水,起诉到立案怎么相差几个月?到底是12月7日立案还是8月2日立案?这里面有什么猫腻?

两级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一审判决:联社诉求获得支持

2013年8月2日,社旗县联社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原告认为,被告在当班期间,未认真审查取款人身份证件,违规越权操作,致使储户存款5万元被他人冒领,造成原告储蓄资金损失,事发后要求被告在作出深刻检讨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后可及时恢复工作。但被告态度蛮横,不承认错误并拒绝赔偿,同时又以报酬过低为由提出离职并重新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其仲裁也超过期限。

被告严红雨认为,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章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第56条规定,原告能够给予被告的处理只有罚款、警告、记过处分,没有开除和辞退权利;被告未违规操作,储户资金是否涉嫌盗窃,原告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没有提供交易当天的监控录像;储户资金是被盗窃不是盗用;原告并未提供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相关手续,让被告严红雨赔偿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直到2014年8月25日,社旗县法院才作出《民事判决书》(社民一初字第093号),支持社旗县联社撤销裁决书的诉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严红雨承担。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严红雨不服一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4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28号)。该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处理不妥,适用法律欠缺。裁定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社民一初字第093号民事判决;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重审:剧情逆转

社旗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该案。法院确认这样的事实: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决书,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故法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

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自1996年12月到原告处工作后,虽然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依旧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虽然因工作过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原告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依法应当书面通知被告,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将有关辞退决定的文件向被告进行送达;同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综上,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已满10年,不过要求原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要求于法有据,且该项请求不超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应当予以支持。

2015年10月2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社民重初字第004号),判决,一、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被告严红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二、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后30日为被告严红雨办理齐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终审: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该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将有关辞退决定的文件向被上诉人进行送达,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续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征缴保险费事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手里民事诉讼范围,故对此项不予审理。

2016年1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劳终字第00150号),判决撤销一审第二项,即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后30日为被告严红雨办理齐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变更一审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严红雨与上诉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严红雨告诉记者,即便终审判决后,社旗县联社仍旧是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终审判决已经判她和社旗县联社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应履行判决,为她安排工作岗位,但联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联社监事长张红阳告诉严红雨“终审法院判决没有新意,他们不能安排工作。”并称,“你可以上访,但最终还是批转到地方处理。”“并且这个事情必须系统内解决。”当事人一筹莫展。不知道皮球要踢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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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劳动者与这个单位进行了长达近10年的较量

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月12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张红阳。

他说,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还说,就此诉讼他们已经给省、市主管部门作了汇报,省联社的态度是,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张红阳认为,他们认可严红雨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2008年已经被辞退了,劳动关系就不复存在了。他认为,是严红雨的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又不赔款,还自己做保险代理。根据劳动法,他们按照程序辞退了。

记者提出,即便辞退,也应该向当事人送达文书,以便当事人行使权力。当事人甚至怀疑是事后补办的手续。张红阳说,不能听单方面说辞。处理此事有据可查,不存在弄虚作假,事后补办。

对于为什么当初不让警方调查,就匆匆内部消化?为什么另外一个当事人可以通过办立贷款上班,当事人不能贷款等质疑,张红阳说自己是2015年来的单位,有些情况不清楚。

为什么当班的是两个人,处理却不一样。张红阳的解释是,严红雨是会计,另一个是出纳,他们是根据责任来划分的。联社同意给严红雨补缴20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但严红雨要求工作岗位,他们请示了省联社,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用工权限。她(严红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界人士:社旗县联社应当为当事人安排工作

严红雨与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律界人士又是如何看待这一案件的?记者走访了法律专家。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利锋根据终审判决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劳终字第00150号民事终审判决为“被上诉人严红雨与上诉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该判决中,法院已经认定严红雨自1996年12月到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严红雨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严红雨与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间的劳动关系至法院判决后仍存续。因此严红雨现在仍是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享受社旗县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待遇。

王律师认为,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严红雨与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严红雨可依据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社旗县农村合作联社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工作,补缴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要求社旗县农村合作联社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报酬等。或者与社旗县信用合作联社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信用合作联社赔偿相应的损失。

并认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拒接履行法院判决,严红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社旗县农村合作联社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可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处罚。同时也可以社旗县农村信用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这一纠纷何时才能了结?严红雨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本网将继续深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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