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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一土地纠纷11年未决 原告质疑法官暗中操纵

2016-08-01 11:03:24  来源:中商新闻网

近日,本网接到登封市石道乡吕沟村人吕丙立的反映,称其在1993年买的土地和房屋,被人于2003年的时候转卖给了别人,建加油站。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他与对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自2005年至今,官司打了11年,一直没有结果。如今,他深陷其中,甚至还面临着财产两空的威胁。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原由

据了解,1993年,家住登封市石道乡吕沟村的吕丙立曾为耿庄村委建造新村委办公楼,因该村委无钱支付工程款,耿庄村委决定将村委大院房屋6间及附属土地6.9亩转让给吕丙立,以抵偿工程款。随后,耿庄村委与吕丙立签订了原村委大院房屋土地转让协议,耿庄村委又给吕丙立出具了房屋土地转让款收据。自此以后,耿庄村委原村委大院土地6.9亩、房屋6间一直归吕丙立占有、使用、收益。

2001年以后,吕丙立委托耿庄村民耿春怀进行看管。2005年4月,吕丙立发现耿永浩(系登封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在该土地上建加油站,遂加以制止,而耿永浩拒不停止,继续施工。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早在2003年10月份,耿春怀瞒着吕丙立,以8万元的价格,将此土地及房屋偷偷卖给了耿永浩,并签订了协议。

吕丙立认为,耿春怀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属于他的土地和房屋卖给耿永浩,后者在土地上建加油站的行为是违法的,2005年5月,吕丙立以此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耿春怀与耿永浩之间所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协议(行为)无效,且判定耿永浩立即停止侵害他的财产权益,恢复土地原状。

案情经过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吕丙立为耿庄村委建造新村委办公楼,因耿庄村委无钱支付工程款,耿庄村委决定将村委大院房屋6间及附属土地6.9亩转让给吕丙立,以抵偿工程款。耿庄村委1993年5月23日给吕丙立出具了房屋土地转让款收据“今收到吕丙立购买东坡原村委大院款54000元整”。 自此以后,耿庄村委原村委大院土地6.9亩、房屋6间一直归吕丙立占有、使用、收益。2001年以后,吕丙立委托耿春怀进行看管,2005年4月,吕丙立发现耿永浩在该土地上建加油站,遂加以制止,而耿永浩拒不停止,继续施工。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早在2003年10月份,耿春怀瞒着吕丙立,以8万元的价格,将此土地及房屋偷偷卖给了耿永浩,并签订了协议(庭审中耿永浩与耿春怀均承认了这一买卖事实)。

据此,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耿春怀在看管吕丙立购买的房屋及附属土地期间私自卖给耿永浩是不合法的,属无效民事行为,吕丙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2005年6月29日,该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确认耿春怀与耿永浩之间买卖吕丙立占有、使用的房屋及附属土地协议(行为)无效,并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

判决后,耿永浩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吕丙立与耿庄村委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吕丙立没有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耿春怀未将本案争议土地卖予耿永浩,认为一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耿春怀和耿永浩对双方买卖本案争议的房产及附属土地的事实均不认可。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认为吕丙立与耿庄村委协议以老村委院抵偿工程款,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吕丙立已取得该院的房屋所有权和附属土地使用权,吕丙立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005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5年的民事判决,耿永浩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驳回吕丙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耿永浩仍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6年9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抗诉书》认为,郑州是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提出抗诉,要求依法重审。

2008年6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此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6月1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133号之一文件表明,登封市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耿庄村委将讼争土地及附属房屋抵偿给吕丙立用以清偿工程款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吕丙立并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吕丙立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并据此作出驳回了吕丙立的起诉。

对此判决,本案当事人吕丙立表示不服,他认为,此案在使用法律土地法六十三条是错误的,1993年他与耿庄村委签订转让协议时,并没有《土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规定是1999年新土地法修订时才有的,并不适用于当时的情况。并且,吕丙立认为二审法官杨海悦有在从中操纵案件的嫌疑。

据其介绍,2016年5月18日晚上(开庭前),他接到登封市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杨海悦的电话,电话中,杨海悦表示想要为其调解,“觉得亏,可以再给你补偿一点,毕竟双方都投资了嘛。”遭到吕丙立拒绝,而杨海悦随后表示“等27号开庭吧。”

在之后的开庭审理中,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的裁定。

调查说法

本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5年,耿永浩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登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该证是一审(登封市人民法院)终结后的2005年8月9日颁发的,并且该宅基地证由耿永浩与其他三户同开一张收据。“村委办宅基地证是一户一开,怎么可能四户同开一张收据,且四户审批的宅基地让耿永浩一户去建加油站,改变土地性质,这合法吗?”对此,吕丙立表示不解。

近日,本网记者在耿庄村调查走访,耿庄村委书记耿银涛介绍称,耿永浩联合其余三户共同办宅基地,这四人中只有一人是耿庄村村民,但此人已经办理有宅基地证,现在再次办理,明显与国家政策不符。

此外,本网记者还见到了一份耿庄村委书记耿银涛于2016年5月28日,以少林街道办事处耿庄村委的名义作出的一份证明,《证明》表明“我村1993年至1995年之间以抵账的方式将我村东坡的老村委大院及老村委大院东墙之外的空地全部抵账给了吕丙立所有,具体四址为:西至老村委大院西墙外跟,东至207国道西边沿,南北均至路。特此证明”

对于耿春怀为何私自将老村委大院卖予耿永浩,耿庄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介绍称,1999年之前,吕丙立曾向耿春怀借6万元钱。1999年11月份,吕丙立就将这笔钱还给了耿春怀。还钱时,吕丙立将借条丢失,也未向耿春怀索取其手中的借条。导致耿春怀在2001年以手中借条为凭,私自将土地卖给了耿永浩。

从2005年吕丙立与耿春怀、耿永浩二人发生侵权纠纷、引起诉讼至今,已有11年之久,时间不可谓不长,案件的发展也渐渐变得扑朔迷离,令人唏嘘不已。此案到底谁是谁非,必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吕丙立于日前已经提起上诉。本网站会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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