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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非法占地几十亩建设粮库无人制止

2016-04-30 19:53:34  来源:法治与社会杂志

  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粮管所以买卖形式非法占用农用田地30多亩建设所谓的新粮库,市国土局称那是林地不是基本农田,可以先建后补手续,不需前去执法。

  近日,网民爆料称永城市薛湖镇粮管所以买卖土地形式非法占用农用地30多亩建设所谓新粮库,当地政府及永城市国土局监察、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存在渎职及玩忽职守现象,导致职能部门从不去现场执法。建成新粮库院内仍有麦苗再生长,可以标志土地性质是农用地。

河南永城非法占地几十亩建设粮库无人制止

  4月28日,记者驱车来到永城市薛湖镇东侧张营村附近所谓薛湖镇粮管所,记者发现该粮库院内仍有麦苗生长,粮仓及围墙基本竣工,多工人在建设。当记者问看门的一老人此院建设作何用途时,老人爱理不理的回答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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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近一骑车的老人蒋清伟(花名)告诉记者,这是薛湖镇粮管所建的新粮库,占地三、四十亩,每亩的以数万元从谢庙村购买,院内目前还有一家没有卖,长小麦的那片就是,原来这都是麦地,今年开春动工,好好的小麦都给毁了。

河南永城非法占地几十亩建设粮库无人制止

  另一村民赵显俊(花名)告诉记者说,老百姓建房不拿钱政府都不让建,这建粮库占地几十亩都没有人问,政府整天给老百姓讲买卖土地是违法行为,这建粮库买卖土地几十亩都没有人问,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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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时26分,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永城市国土局吴副局长,吴告诉记者说,薛湖镇建粮库的事他知道,也是通过媒体上记者采访此事,通过了解得知的。原来的老粮仓受煤矿采煤塌陷的原因,导致老粮仓部分裂纹,粮仓内大概有100万斤粮食无法储藏,急需要搬迁,新粮库所占土地性质是林地不是耕地,具体情况国土局执法大队清楚,我不太清楚。

  吴局长还告诉记者说,如果要采访国土局必须先到永城市委宣传部报道,征得宣传部同意后才可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到永城市宣传部递交记者证和报社公函复印后说,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你们可以到相关部门采访了。

  记者随机再次拨打国土局吴副局长电话,要求吴副局长安排执法大队相关人员接受采访,吴副局长竟告诉记者说,自己要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土局执法人员不在单位,让记者不要去国土局,等待执法人员给记者联系。

  12时40分,一自称是薛湖镇粮管所马姓负责人不知从哪得知记者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告诉记者说,新建粮库占地手续正在审批,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急着开工,原因是薛湖煤矿地下开采时由于地面塌陷,导致老粮仓部分墙壁裂缝,为了挽回损失,不得不采取先建后批。至于院内生长一片小麦的解释是,那块麦地是当地村书记堂弟的,一亩地要价30万元,所以到现在都没有协商好,因此小麦还在那生长。至于所占土地性质,马姓负责人说,那是块林地,不是耕地。

  截止发稿,记者也没有接到河南永城市国土局执法人员的任何联系,国土执法人员到底去哪了?

  记者从河南省国土厅采访获悉,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是建设用地才允许搞建设,林地不准搞建设,先建后批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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